《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考试评估员管理办法》解读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海事特区建设,加强海南自贸港船员考试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考试考官和评估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海南海事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考试评估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包含总则、资格与职责、培训考试和发证、调派与考核、监督管理、附则,总体要求与我国现行船员法律法规一致。
为进一步提高海南辖区航运安全管理水平,鼓励更多航运企业创建安全诚信公司,根据海事特区制度创新要求,在《管理办法》中设定创新条款,为安全诚信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申请船员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水上服务资历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在安全诚信航运公司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评估员,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累计参加与其所持证书相关的评估工作不少于2次的,视为具有相应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水上服务资历。